王小鑫律师
【案情经过】原告刘某为李某甲在某银行(原某信用联社)处的22万元借款提供担保,借款期限至2020年3月29日,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,即至2022年3月29日止。借款... 查看详情 >>
【案情经过】原告徐某于2012年2月23日作为保证人,为案外人赵某甲在某银行新野支行贷款20万元提供担保,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2月23日,双方明确约定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... 查看详情 >>
【案情经过】原告乔某曾为案外人乔某丁、闫某戊向某银行新野支行(原某信用社)的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,借款金额分别为29万元和20万元,两笔借款到期日均为2013年10月7日。双方... 查看详情 >>
【案情经过】被不起诉人徐某甲(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)与被害人黄某乙(不满十四周岁)于2024年2月10日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。徐某甲明知黄某乙不满十四周岁,仍于2024年2... 查看详情 >>
【案情经过】被告人韩某甲原任某居委会第三居民小组组长,曾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缓刑。2006年,某县政府征用该居委会第三居民小组集体耕地5.9765公顷。此后,该居民小组将该块土地... 查看详情 >>